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昌平区工程律师事务所咨询

发布时间:2023-03-20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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张律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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我和马某是多年的好朋友,一直生意上有往来,平时没事就再一起玩玩牌什么的,前二年生意不景气,一直没赚到钱,马某从我这儿陆续借走150多万元,用于,现在我找他还钱,他却以借钱是不受保护为由拒绝偿还,我想知道是这样的吗? 律师答疑:按照规定,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,其借关系不予保护。因此,因所产生的接待关系不受保护,借款人可选择不还钱。《民法通则》第九十条,合法的借关系受保护。《人民关于人民审理借案件的若干意见》第十一条,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,其借关系不予保护。对双方的违法借行为,可按照民法通则百三十四条第三款及《关于贯彻执行(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)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(以下简称《意见》(试行))第163条、164条的规定予以制裁。 是一种民事行为,但却是一种违反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,我国《》、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》等、法规对是明令禁止的,不得是的强制性规定,公民和法人必须无条件遵守。本案务是因所生的务,因其违反了上述的禁止性规定,当然不产生的效力。行为也是违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。违公共利益,又称违反公序良俗。